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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一天发现新娘出轨,新郎起诉离婚获赔5万
婚礼前一天,她背着丈夫与第三者约会,并在宾馆被丈夫逮个正着。衢州女子罗霞(化名)与丈夫丰强(化名)的离婚案,成了柯城法院适用《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的首案。
2021年3月,罗霞经人介绍与丰强相识,并在未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依旧俗完成定亲仪式,且在当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举办酒席的前一天,罗霞被丈夫发现出轨。当日,罗霞、丰强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并约定,因罗霞出轨,离婚后,罗霞支付丰强补偿款10万元。但罗霞并未履行此协议,离婚陷入僵持,故诉至柯城法院。
罗霞称,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不适合一起生活,便谈论离婚事宜,至今未同居生活。但双方就离婚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离婚。
丰强称,双方不是因为性格不合离婚,而是因为罗霞婚内出轨。他同意离婚,但要求罗霞婚内出轨赔偿丰强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丰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罗霞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因罗霞自认婚内出轨,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错,丰强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准予双方离婚;2、罗霞赔偿丰强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兜底条款的灵活性、抽象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在最大范围和程度上将一切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行为,都纳入到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范围中来,也为法院在审理重婚、家庭暴力等四种情形之外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官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相关事实决定适用。
本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可以说是同宗同源,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不同之处在于离婚损害赔偿只是损害赔偿这一大概念的一小部分,不仅制度功能、基础等存在差别,还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1、主体上,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夫妻双方,并且要求其中主张的一方不存在过错。
2、条件上,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必须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程情形而导致离婚的前提条件,虽存在过错,但过错不属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没有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还必须满足:
1、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2、过错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但法官可以根据已查明的情况结合常情常理常识,依法确定过错方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对赔偿数额进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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