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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 小心沦为违法“工具人”
2022-03-31 08:54 | 来源:未知
碍于亲友情面、被领导安排工作……有人莫名当上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却不自知——
挂名法定代表人,小心沦为违法“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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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责任人。原则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但在现实中,也有一些人要么碍于亲友情面,要么迫于领导要求做了“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我并不知道要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只是临时帮忙当个法定代表人”。近日,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被处罚,当法官要求被执行人到庭谈话的时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如是说。
记者了解到,原来王女士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在为其男友“背锅”。
替男友“背锅” 女子被拘留
今年春节前夕,有劳动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他们的劳动报酬共计169.7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庭谈话,然而来的却不是该申请执行人所说的公司老板李某,而是90后女子王女士。
王女士表示,自己目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久前刚刚完成在工商管理机构的登记变更,李某是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与自己是恋人关系。
经法官介绍情况后,本来不以为意的王女士这才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并不知道要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只是临时帮忙,开始说是一个月,结果后来好几个月了也没有换”。联系不上男友李某的王女士泣不成声,反复强调自己的无辜。
最终,王女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
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张海燕提示,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法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将面临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风险,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或变更,应当办理登记。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会根据相关登记注册信息,不予采信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的主张。”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熠告诉记者。
怎么就当上了“挂名”法定代表人
据张海燕介绍,像王女士这样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并非个例。“有的是受朋友所托,碍于情面而答应,有的是公司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属于‘工作安排’,还有的是为了获得相应报酬。” 张海燕说。
记者梳理挂名法定代表人相关案件发现,许多人往往并不了解担任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直到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时才明白其严重性。一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道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承担风险时,通常也会给予挂名法定代表人一些报酬,唆使其将来为自己“背锅”。
在浙江省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某砂场实际经营者张某指派仅有小学文化的员工李某担任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仓库管理和部分后勤采购工作。除了每月工资之外,张某还在每个股东分红日按一股分红(约3万元)给李某作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回报。
然而,砂场在经营期间,为获取更大利益,在未取得开采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砂,价值约达人民币1000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在明知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参与一定管理及领取高额回报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法中规定了许多单位犯罪的情形。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有可能追究主管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晶表示, 挂名法定代表人并非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参与者或真正决策者,往往忽略了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会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需有风险防范意识
“担任法定代表人并非小事,切忌随意帮忙担任,更不可因为蝇头小利而不顾后果。”张海燕说。同时,张海燕也提醒部分被执行人公司,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不可取,应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建议对于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要保持审慎的态度。如果基于特殊的原因,必须担任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尽量不参与公司的具体决策或拒绝在决策文件上签字,并留存好自己非所属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李熠表示,在担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活动中,要时刻关注公司经营行为。“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时,挂名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供的帮助,已经显名的一些证据材料等,不排除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李熠说。
挂名法定代表人因“背锅”被限制消费后,是否可以变更“摘帽”?
李熠表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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